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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会

二000年五月

前言

  板式换热器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一个行业,其产品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制造简单、经济实用的特点,是国家重点推广的换热节能产品之一,已经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仪器和市政供热等领域。板式换热器的设计、制造和操作使用安全性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相关行业的设备运行和安全,但由于其结构独特、压力范围较小,安全性主要是泄露、堵塞和腐蚀问题,故未列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监察范围。目前,对板式换热器产品起约束作用的只有国家标准GB16409-1996《板式换热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形成了行业内生产企业众多、管理混乱、标准实施不力、产品质量有所下降的局面。显然,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行业管理,仅有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保障制度,以保证标准的严格执行,逐步达到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内板式换热器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根据目前的行业发展状况,特制订本《办法》以加强板式换热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板式换热器产品质量,提高板式换热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密封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板式换热器及其密封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16409-1996《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生产制造厂、设备组装厂和相应的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安全注册证。

1.2.1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

1.2.2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成品的企业。

1.2.3 板式换热垫片厂

  系指为板式换热器生产垫片的企业。

1.3 申证单元

  分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公称换热面积范围划分。

  注册类别 A类 - 垫片式板式换热器 B类 -

  半焊式板式换热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B1 B2 B3

  单板公称换热面积(m2;) ≤0.30 0.3-1.0 >1.0

≤0.30 0.3-1.0 >1.0

1.3.2 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I类 II类

材料 各种橡胶 其它材料

2 工作程序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测试、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标准GB 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c.申证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其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及场地等(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一式五份。

2.1.3

已经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增加申证单元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在产品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内,重点审查与新增申证单元有关的部分,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 受理

2.2.1

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会”),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必须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会”,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介绍;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证单元包含的产品系列;

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换热分委会”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 产品测试和审查

2.3.1 产品测试

2.3.1.1 产品抽样

a.抽样由“换热分委会”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

a.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并检测报告;

b.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 审查

2.3.2.1 审查内容:

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仅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

b.检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

e.近3-5年内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3.2.2 审查时间

一个申证单元为2-3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2天。

2.3.2.3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2.4 评审结论

2.4.1

“换热分委会”根据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对申请企业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企业。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提出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但其余部分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

d.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4.2. 评审结论处理

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即为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审查组。审查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报“换热分委会”,由“换热分委会”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查组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审查组应重新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审意见报“换热分委会”,由“换热分委会”作出最终评审结论。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其评审结论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建议“容标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5 批准

“换热分委会”将申请企业的最终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一式五份上报“容标委”批准。

2.6 发证

2.6.1

“容标委”对“换热分委会”上报的最终评审结论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六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6.3

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增加申证单元时,应将原安全注册证交还“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3 换证

3.1 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会”在二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认真对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内与产品制造、组装有关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五年来产品制造、组装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审查组可按本《办法》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并提交审查意见。

3.4 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会”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作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并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经“容标委”确认,停止其《安全注册证》;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容标委”的书面同意后,应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监督管理

4.1 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容标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

4.1.3.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过三次,且同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对产品质量出现

重大问题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

4.1.4

在定期复查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认可其检测结果。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3-6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间内向

“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 注销

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考核审查时弄虚作假者。

4.2.3

《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应进行换证审查,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在企业申请产品安全注册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应对申请企业的技术保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评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评审结论或检测结果或审查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

一、板式换热器及垫片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板式换热器及垫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地运行,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控制系统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量控制环节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必须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质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企业宗旨、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3.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5.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6.质量文件和记录;

7.人员培训与考核;

8.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9.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工艺 材料

焊接 理化 检验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1 1 1 1 2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1 1 1 1 2

板式换热器垫片厂 1 1   1 2

附件二:

一、板式换热器制造厂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换热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志,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

2.橡胶密封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C。

3.应具有满足申证单元生产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压机、剪板机、冲床等加工设备。

4.具有与板式换热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设备,从事板式换热器产品生产的焊接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焊工资格证。

5.从事理化检验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委托检验项目,检查单位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硬度计及其它检测设备。

7.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所要求的液压试验装备。

8.板片检验项目及比例按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进行。

9.若板片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板片检验的比例须高于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至少应增加一倍以上。

10.提供密封件垫片的企业必须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二、板式换热器组装厂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应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及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有组装申证单元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换热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志,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组装产品的要求。

2.提供板片的企业必须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安全注册证。

3.橡胶密封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C。

4.具有与板式换热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设备,从事板式换热器产品生产的焊接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5.从事理化检验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对委托检验项目,检查单位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具有与申证单元相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硬度计等其它检测设备。

7.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所要求的液压试验装备。

8.板片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16409《板式换热器》进行,但检验比例至少应增加一倍。

三.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换热器垫片生产厂应有适合申证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橡胶加工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申证单元所必须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密封垫片材料的专用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志,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

2.密封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C。

3.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生产模具和满足加工要求的橡胶压机、硫化机等有关的加工设备。

4.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硬度计、厚度测量仪、拉力试验机等有关的检测设备。

5.板式换热器密封垫片厂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垫片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板式换热器密封垫片生产厂委托的检验部门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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